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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全部产权”“部分产权”有何区别

1999-09-11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在国务院发出的《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》中,对“全部产权”和“部分产权”都作了明确的规定。“全部产权”是指凡按市场价购买的公房(公有住宅),购房者拥有全部产权。市场价也就是住宅市场的行市价格,国家与地方政府不予压低和抬高,随行就市,任由买卖双方商定,双方都能接受,即可成就。按市场价购得住宅的房主,也就拥有了住房的各项支配权利(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)。因此,房屋“全部产权”的概念,等同于房屋的“所有权”或“产权”,它所以称之为“全部产权”是相对于“部分产权”而言。

“部分产权”是指职工购买公有住宅,在国家规定的住房面积之内,按标准价出售。职工购房后只拥有部分产权,可以继承和出售,但出售要在购房5年以后才能进行,原售方的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,售房的收入在扣除有关税费后,按个人和单位或政府各自所占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。“部分产权”与“全部产权”的不同之处在于:“部分产权”是强调永久使用权和继承权,而对收益和处分权的行使则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。从法律上建立“部分产权”的概念,是为了解决职工居住困难与购房资金不足的矛盾,同时,为防止职工将以标准价购得的部分产权房屋高价转卖,在法律上所加的限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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